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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通关单怎么办理(国际贸易报关清关指南)
什么是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因特定目的暂时进出我国关境,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损耗外,应该原状复运出进境的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如何申报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审核确认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进/出口整合申报模块进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如主管地海关需验核或补充信息,需提交纸本资料,具体情况以主管地海关审核情况为准。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有何要求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否需要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暂时进出境货物如何办理结案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主管地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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