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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款下,发货人还要承担这些想不到的费用?
我们都知道FOB(Free On Board)也称离岸价,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按FOB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那FOB条款下,发货人都要承担哪些费用呢?
1.常规应付费用
我们都知道FOB条件下,发货人一般只需负责起运港费用,即上船前的费用,包括:提货费、装箱费、港杂费、港安费、提单费、舱单录入费、码头操作费(THC)或原产地附加费(ORC)、铅封费、报关费等。
特别注意的是美国的AMS、欧盟的ENS等舱单申报费用,因为都是起运港装船前申报,那么这些费用也就属于“离岸”之前发生的费用,一般应由发货人承担。当然,客户答应承担这部分费用的除外。
2.意外情况的费用
船货衔接不当的费用
FOB,船货衔接是关键。如果没有及时装柜入港上不了船,那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等都将由发货人承担;反之备货装柜太早,超期箱使费、仓储费等也是要由发货人来承担的。所以FOB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再三确认,保持密切沟通,保证船货衔接。
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
因某种原因,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未提货也未付运费,此时承运人除无法及时收回运费外,还面临货物要被当地海关拍卖或者产生高额堆存费等情形。因此可能首先向收货人请求支付,无果后会转向发货人。
海运费:原则上首先应由收货人承担,当无人提货,则可能会转回发货人承担;
提货:首先通知收货人提货,无人提货,通知发货人处理,如回运或转卖等;
目的港滞箱费、滞港费: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及滞港费,货不抵费的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发货人承担。
高额的指定代理费用
指定货运代理往往给出的费用往往会高出普通货运代理好多。这是因为货代系收货人指定,也就是收货人跟货代订立的运输合同,而不是卖方。货代对收货人负责。
发货人与货代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一般也就没有议价的可能。所以指定货代给出的起运港一系列费用就会相对高于普通货运代理。这部分的差额,如果不是很过分,为了货物顺利发出,发货人只有忍痛接受高费用标准。
货损的赔偿
当目的港开箱验货时,发现货损,FOB条件下一般情况由收货人来承担责任。 而且收货人一般买了保险,可以申请保险赔付。但如果没有办理的话,收货人可能还是会和发货人协商处理。
货损如果是因为发货人包装、检验柜子不仔细或其他上船前特殊情况等引起的,对货损是有一定责任的,需协商处理,承担相应赔偿。如果能证明不是自己方的责任,可以拿出装箱照片、装箱单或其他证明资料,让收货人向船方进行索赔。
无单放货的损失
FOB条款下,相比指定船公司,发货人更多的是指定货运代理。但由于指定货代通常与收货人保持着密切的业务关系,因此指定货代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收货人,即无单放货,导致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信用证的“软坑”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具有隐蔽性。
如果发货人不注意,递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时,会被拒绝付款,而发货后发货人就会陷入被动的地位,进退两难,货款受损。
3.总结
能争取采取CIF或者CFR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采用FOB贸易术语
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
接受指定货代时,必须仔细审核该货代的资质
必须注意控制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的签发要非常慎重。不能接受对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的要求,同时尽量不要接受记名提单,也不要做成凭收货人指示的提单),而应该做凭发货人指示的提单 。
投保陆运险来消除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保险盲区。
必须仔细审核合同及信用证,避免软条款,并在出立各项单据时严格遵照合同及信用证的要求。
投保相关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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