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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的概念、意义和作用,国际贸易的特殊类型,了解一下吧

作者:外贸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2-12-08 点击:

【摘要】近期因俄乌冲突等原因,全球发生了多起制裁与反制裁等事件,平行进口再次被较大程度的提及和使用。本文重点介绍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平行进口和平行进口的作用,有利于我们理解相关事件的原因,也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多更多的国际贸易类型和方式;

平行进口,是指一国的进口商未经在该国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权利人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合法投放至市场的产品,进口至该国的行为。

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

平行进口的产生与各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和市场情况不同有关,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销售价格往往是有差异的。当相同商品在甲国的售价低于在乙国的售价时,乙国的商人就愿意从甲国进口相同商品在乙国销售,以赚取更大的利润。

平行进口的特点

平行进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平行进口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产品,而非知识产权本身。

第二,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权利人商标的真品,而非假货。

第三,平行进口的产品存在某项受保护的知识产权,通常是商标权,也存在著作权、专利权的情形。

第四,平行进口商在进口国销售产品的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

第五,在进口国,同一产品由权利人或独家经销商经营,价格较高,而平行进口的产品价格较低,容易占领市场。

平行进口的模型

以商标权为例,我们可以将平行进口归纳成三种模型。

模型1:法律主体A和B分别在法域甲和法域乙持有相同商标标识TX和TY,且A和B对TX和TY的商标权分别来自于同一个法律主体的转让或者许可。当由B或者经由B许可而在法域乙投入市场的、标有TY商标的合法商品,未经A的许可由B或者第三人进口到法域甲时,便产生了平行进口。

模型2:法律主体A在法域甲和乙分别持有商标TX和TY。未经A许可,第三人将在法域乙中A或者经由A许可而投入市场的标有TY商标的商品进口到法域甲。

模型3:法律主体A在法域甲持有商标权TX,A或者他人从法域甲出口合法标有商标TX的商品到其他法域,第三人未经A许可又将这标有TX商标的商品进口回法域甲。

平行进口的影响

对制造商而言,平行进口带来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其积极的一面是:首先,平行进口短期内会增加产品销量,使企业获得规模效益。其次,平行进口能促进企业制定更为合理的价格策略,以保证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再次,平行进口可以促使企业不断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其产品结构和产品类型,提高产品质量。最后,平行进口能促使企业通过选择信誉良好的经销商、制定销售协议对其销售渠道进行控制和监督。而消极的一面表现在:当平行进口的产品与进口国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差异时,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体验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此外,平行进口的产品在售后服务上只享有销售者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享有厂家提供的售后服务,由此引起消费者的不满也会直接损害企业的声誉。

对授权经销商而言,平行进口会影响其产品销量。当授权经销商通过大量广告宣传、提供良好售后服务等措施打开市场以后,平行进口商却坐享其成,以低廉的价格抢占了授权经销商的市场份额,使其产品销量下降。

对于消费者而言,平行进口带来的影响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平行进口的产品售价比本国相同产品的售价低,消费者获得了选择自由,降低了消费成本。但另一方面,各个国家对于产品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不同,消费者的喜好也不同,在不同国家销售的同牌商品存在差别,这种平行进口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平行进口引发的争议

1.平行进口在商标法上的合法性问题

平行进口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通常采用权利用尽原则进行判断。权利用尽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包括国内权利用尽原则、国际权利用尽原则。

根据国内权利用尽原则,如果某一商标在世界各国都获得了注册,在商标权人许可带有该商标的商品进入一国市场之后,如果该商品之上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市场上用尽,则未经许可在另一国家或地区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即构成商标侵权。

与国内权利用尽原则相似的还有区域权利用尽原则,典型代表是欧盟。《欧盟商标指令》第15条规定了欧盟内的商标权用尽原则,带有商标的商品一旦经过商标权人许可进入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流通,商标权人就不能阻止他人将该商品转卖到其他欧盟成员国。但《欧盟商标指令》并未涉及在欧盟之外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是否可不经商标权人许可在欧盟内部市场销售。欧共体法院在1998年对Silhouette诉Hartlauer案的判决中,认定并不允许除欧共体(现欧盟)内部市场之外的商标权国际用尽。

根据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如果该商品之上的商标权不仅在该国市场上用尽,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已用尽,则在另一国家或地区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侵权。

也有学者认为,商标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不同,采用权利用尽原则解决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存在不当之处,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应该根据对商标权人标识利益和投资利益的保护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即使平行进口没有对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也没有使得消费者对该商品造成混淆,但是平行进口商对该法域内的商标权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那么这种平行进口也应该是非法的。

美国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体现了此种观点。美国法院通过NEC电子公司诉Circuit Abco等一系列案例对平行进口逐渐确立了以下原则:对于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平行进口应当允许。但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商标权人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平行进口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则除非平行进口商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商标权人声誉的损害,否则构成侵权。

我国法院审理的大X社等与天津森淼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进口商未经中国国内商标权人许可,将商标权人在国外生产的同一商标的产品进口到中国国内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口产品与商标权人在我国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实质差异”,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及商标权人的商誉是否受到损害等。

2.平行进口在专利法上的合法性问题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专利权的内容包括进口权。专利权人享有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口专利产品构成侵权。

那么,专利权人能否根据进口权阻止专利产品的进口呢?如果专利产品在出口国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一旦产品进入对该产品进行专利保护的进口国,该产品就成为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进口权申请海关予以扣押。但如果专利权人已经许可专利产品在其他国家进行销售,从该国将专利产品输入进口国,即平行进口,问题较为复杂。

TRIPs协定在规定进口权等专有权利时,明确说明“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即从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并不能得出应当允许或者禁止平行进口的结论,而各缔约国有权自行作出规定。我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等于承认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3.平行进口在著作权法上的合法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涉及著作权贸易的平行进口纠纷也不多,因此该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有学者认为,对于作品的平行进口,应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我国应明确著作发行权“国际用尽”的态度,以承认平行进口作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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